办理外国人来华签证须知
作者:本站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07-14 08:42:04 打印此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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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外国人来华签证须知 一、签证机关及其职权 1.我国的签证机关,在国外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关;在国内是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机关和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 2.在国外的签证机关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签证的申请并办理签证延期和加签;国内签证机关受理境内的外国人再入境、过境签证的申请,补办签证及办理签证延期和加签。口岸签证机关办理外国人在特定情况下的入境签证。 3.国内签证机关的分工 外事机关受理下列人员的签证申请:各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官、领事官、公务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官员;其他持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官员护照、特别护照的人员;某些虽持普通护照,但属于因公来华,应发给外交、礼遇或公务签证的人员。 公安机关受理持普通护照因私来华人员的签证申请和虽持其他种类护照,但我签证机关已发给普通签证来华人员再办签证的申请。 4.签证机关有权根据规定拒发签证,亦有权对已发签证宣布作废或吊销。 二、签证种类及有效期 1.我国签证分为外交、礼遇、公务和普通四种; 2.我国签证有效次数分为一次、二次、多次和任职期间多次; 3.一次或二次签证有效期一般为1至3个月, 停留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多次签证的有效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4.持证人入境后,如有必要,其在华停留期可延长一次到三次,每次延长的天数不得多于原有天数。 三、签证手续 申请我国签证,一般需履行下列手续: 1.申请表和照片 (1) 凡持普通护照或其他代替护照证件的外国人来华,均需填写签证申请表一份,交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半身照片一张; (2) 除有协议者外,持外交、公务、官员、特别护照及联合国通行证以及按我规定可以发给礼遇签证者,均免填表、免交照片。 2.护照和证件 申请人必须提供有效期不少于六个月,并有足够空白签证页的本人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3.有关证明 根据来华的不同事由,申请人另须分别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材料: (1) 有关照会或公函; (2) 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或确认函电; (3) 亲属关系证明; (4) 入学通知书; (5) 聘请或雇佣证明; (6) 第三国签证或邀请函电(过境者); (7) 定居确认表; (8) 健康证明; (9) 其他必要的证明等。 4.签证费 执行对等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