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任务审批所需材料 (一)厅级领导干部率团出访,按所属序列由各市、区直主管委、办、厅、局分别向自治区党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文;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出访,统一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任务审批表》。 (二)附件材料包括: 1、人员审查材料 副处级以下人员(含副处):初次出国(赴港澳),提供《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原件;再次出国(赴港澳),提供《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原件,并附尚有效的《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复印件。 正处级干部:提供《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原件。 2、外方邀请函 要求是来自境外本土的邀请函电,其内容应包括:邀请出访目的、日程、人员名单,费用说明(赴德国人员还需注明医疗保险费用)以及邀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签字、印章等。参加区外单位组团(即双跨团组)出访人员,不提供邀请函电,而提供《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和《任务批件》。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厅级领导干部率团出访,应附全团人员申报材料(自治区直属各部门领导出访,附自治区分管领导同意意见;纪检组长出访,附自治区纪委同意意见)一并报批。其中,上报自治区党委审批材料一式两份,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材料一式一份;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出访团组申报材料均一式一份。 二、申报参加双跨团组预审所需材料 (一)预审材料包括:组团单位征求意见函,参团人员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意见函,在外日程安排及费用预算等材料一式一份。 (二)根据预审意见,由我办复函组团单位;如获同意,凭组团单位提供的《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和《任务批件》办理正式报批手续。 (三)厅级领导干部参团出访应同时参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厅级领导干部出访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三、因公赴港澳多次往返签注审批专门规定 (一)多次往返签注有效期分为3个月、6个月和1年期3种类别。3个月两次往返签注不列为多次往返签注类别。 (二)多次往返签注持有者每次在港、澳停留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如确有需要,在港澳每次停留时间超过10天的,须报国务院港澳办批准。 (三)根据香港、澳门法律,多次往返签注持有者不得在港、澳从事任何受薪或非受薪的雇佣工作。 多次往返签注持有者不得在港澳变相工作,或在驻港澳机构变相常驻;不得从事与审批机关批复内容不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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