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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内地赴港澳劳务人员审批办证手续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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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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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港澳办、公安部、商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内地赴港澳劳务人员审批办证手续的通知》((2004)港办交字第261号),主要内容是: 一、国务院港澳办不再负责对内地赴港澳劳务人员进行审批及办理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内地赴港澳劳务人员改为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有关证件及签注手续。具体办法将由公安部商国务院港澳办、商务部后另行颁布。其它对港澳劳务合作管理政策不变。 二、已在港澳或已办理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劳务人员仍可在原劳务签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原证件。 三、内地输港澳劳务业务仍按现行规定由经商务部批准的具有输港澳劳务经营资格的公司经营,其他公司或个人不得经营输港澳劳务业务。 四、经营公司在港澳职业介绍所与港澳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仍按现行规定由经营公司报商务部立项审批。经营公司到公安机关办理劳务人员证件及签注手续时须出具商务部签发的输港澳劳务项目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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