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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认证信息

     2005-7-12
 

   
                哈萨克斯坦领事认证新要求

  近日,哈萨克斯坦驻华使馆告,根据哈方法律并考虑中方有关规定,在向哈馆申请认证的中方公证书中出现人员姓名(哈籍人除外)时,应在该人员姓名后加注护照号码,并将其护照复印件做为附件订入公证书中,以防假冒。如当事人无护照,可用身份证替代。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公证书,哈方不予受理。
                        
              法国驻华使领馆认证要求

  一、需办认证的文书范围
  1.拟送法国使用的中方公证书,在办妥外交部或外办认证后,应向法国驻华使领馆申请认证。
  2.拟送法国使用的中方商业文书无需办理认证。
  二、送办方式及要求
  1.向法国驻华使馆申请认证采用由外交部领事司统一代办的形式。
  2.送法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须加贴当事人照片并盖钢印。
  3.自即日起,中国驻法国使领馆原则上不再对国内文书办理确认手续。
  4.法驻华领馆领区内的文书如需认证,应向其领区内省级外办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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