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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认证信息

     2006-5-30
 

 哈萨克斯坦领事认证新要求

  近日,哈萨克斯坦驻华使馆告,根据哈方法律并考虑中方有关规定,在向哈馆申请认证的中方公证书中出现人员姓名(哈籍人除外)时,应在该人员姓名后加注护照号码,并将其护照复印件做为附件订入公证书中,以防假冒。如当事人无护照,可用身份证替代。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公证书,哈方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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