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广西对外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加强外事翻译人才队伍建设,科学配置外语力量,提高全区外事翻译队伍的整体水平,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人才库建设
(一)以自治区外办翻译室专职翻译为基本力量,建立有区内党政机关、大专院校等各级外事部门、涉外工作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外语工作人员参与的广西外事翻译人才库(以下简称人才库)。
(二)人才库属开放性质,名单共享,各有关单位以单位名义推荐、使用、培训库内人才。
(三)各有关单位引进翻译人才时,除考虑本单位的迫切需要外,可参考人才库已有的语种储备,合理配置语种,以节约编制资源,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四)从事自由职业的翻译人员,具职业操守、自愿接受管理和调配,经考核合格,以合约形式加入人才库。
二、人才库管理
(五)自治区外办翻译室负责人才库的日常业务,为每一位入库翻译建立个人业绩记录,并依据业绩记录向有关单位推荐使用、提名参加培训等。
(六)人才库翻译的推荐单位为人才库共建单位,参与人才库管理,并加强对所推荐的翻译人才的培训。
(七)人才库的翻译,按全学科同声传译、交替传译、文字三大类,形成梯队配置。
梯队之间人员根据业绩调整。
(八)自治区外办翻译室及共建单位,均有权召集工作会议,商讨工作办法、交流翻译工作经验。
三、人才库的使用
(九)人才库共建单位均可根据工作需要调用人才库翻译。
调用翻译的单位,应当向翻译所在单位说明使用翻译的具体任务、工作方向、涉及学科等情况并抄送自治区外办翻译室。
(十)调用翻译的单位应当向翻译提供有关资料如外事活动日程、参加人员名单(中外文,含姓名、单位、职务)、活动背景介绍,领导人发言稿件等。
(十一)被调用翻译的单位,可以同样方式调用人员替岗。
(十二)调用翻译的单位应当于活动结束后向管理业绩档案的自治区外办翻译室提供翻译现场录音、录像、照片等资料,用于后续评估、考核和培训工作。
四、人才库人员培训
(十三)自治区外办翻译室定期、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分批接收各共建单位翻译人员跟班见习。
(十四)共建单位可参考同样办法安排培训和跟班见习。
(十五)各共建单位均应为翻译争取赴高等院校、出国培训深造,包括驻外机构工作的机会。
(十六)鼓励翻译之间进行业务交流,互相培训,如专长于某一学科的翻译,可安排承担本学科交传、文字翻译培训任务。
五、经费来源
(十七)人才库日常运转经费主要依靠财政拨给的有关活动资金,小部分来源于安排翻译从事有偿服务的提成。
(十八)翻译人才库人员出差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等由调用单位在涉外活动项目预算中列支。
(十九)非人才库共建单位借用翻译人员,参考翻译服务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